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64號
113年審裁字第6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12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4號
- 聲請人
- 葉家松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4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及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重要爭點未說明不採之理由侵害人民聽審權,以及適用不能勝任人員處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點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1點、第3項第1款、第3項第2款、第3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6條第3項、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75條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153條保障勞工政策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法院審理程序之進行、訴訟指揮當否以及認事用法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4號
聲請人
葉家松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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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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