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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8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3 年 01 月 04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恢復職位權益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因案件相對人(下稱案外人)間之高爾夫球場桿弟工作契約,經另案訴訟判決確定為僱傭關係,嗣聲請人為符合前開判決意旨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而變更勞動條件,卻遭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偏頗勞工之見解,違法要求聲請人應透過給予加班費、補休等方式,使案外人每月仍得以領取固定薪資,而判決聲請人敗訴,增加論件計酬僱傭關係所無之法律限制,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營業自由及締約自由,為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亦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勞動條件不利變更」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88號

聲請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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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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