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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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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88號

113年審裁字第88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1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80號聲請人 甲等6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1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80號
聲請人
甲等6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認聲請人之對造之父與其祖父間收養關係存在,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予以維持,影響聲請人於祭祀公業之派下權,系爭判決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4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所保障之集會結社權、財產權、身分權及契約自由等基本人權,是系爭判決應受違憲宣告,而與系爭裁定一併廢棄,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查聲請人因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親字第57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嗣雖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4號民事判決,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分院,惟仍遭系爭判決以聲請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並經系爭裁定認聲請人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收養關係是否存在之事實認定事項予以爭執,即逕謂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憲,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其基本權受侵害,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6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80號

聲請人

甲等6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4條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1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