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179號
113年審裁字第17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2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7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不實指摘聲請人有撤回原訴之訴訟行為,援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其曾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經編案為109年度憲二字第302號聲請案(下稱前聲請案),因大法官未作出符合憲法規定之解釋,故前聲請案並未消滅或喪失,聲請人為延續前聲請案之權利,遭司法院多次另編案為110年度憲二字第1號、110年度憲二字第454號及111年度憲民字第3692號等聲請案,其決議與不受理裁定均牴觸憲法而當然無效,聲請人就延續前聲請案,再次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主張確定終局裁定援用系爭規定違憲,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屬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有關聲請人主張回歸前聲請案聲請解釋部分,查前聲請案業經大法官於109年12月31日以第151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同日經院令公布並函知聲請人在案,是前聲請案業已終結;聲請人於113年1月25日向憲法法庭再以「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提出本件聲請案,惟其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欲據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依上開規定,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於113年1月2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
¶4四、綜上,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6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7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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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17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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