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前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7條第2項、112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要求申請設立移民業務機構者,應置有至少3位之專任專業人員,並在金融機構提存至少新臺幣150萬元保證金及設定質權等限制,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不當限制移民業務機構之設立,並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為見解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11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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