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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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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18號

113年審裁字第218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03號聲請人 馬宣德、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03號
聲請人
馬宣德、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採用不實證據作為判決基礎,且有適用法律不當之違誤,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規定所揭櫫之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聲請人馬宣德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該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03號

聲請人

馬宣德、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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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3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