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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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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89號

113年審裁字第289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85號聲請人 許福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85號
聲請人
許福仁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1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乃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聲請人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1394號刑事判決,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7.89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7.3673公克,並此二持有行為,係一行為觸犯系爭規定二所分別規定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二罪名,乃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而判處有期徒刑7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6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經查:

5(一)關於系爭規定一部分:

6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故聲請人以系爭規定一違憲為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

7(二)關於系爭規定二部分:

8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執一般之毒品,包括聲請人本件所持有者,其純度均有遭稀釋之事實認定事項,泛言系爭規定二按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純質淨重數量而加重刑罰,致刑度過重云云,即逕謂系爭規定二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9五、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11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85號

聲請人

許福仁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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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8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46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