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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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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96號

113年審裁字第296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93號聲請人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93號
聲請人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建築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建築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拆除執照(下稱原處分),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聲請人非屬原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由,認其訴願不合法,不予受理。聲請人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經該院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8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系爭判決未審酌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及109年2月6日之函文中已有提出訴願之意,誤認聲請人於110年1月26日提出之訴願書係首次對原處分為不服之表示,且解釋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知悉」為「知悉行政處分之存在」而非知悉行政處分之具體內容,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願權。又系爭規定以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架空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有關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並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願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聲請人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一)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二)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93號

聲請人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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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4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