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308號
113年審裁字第308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4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迴避,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迴避,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危害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5條、第21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88條等規定行使訴訟之權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3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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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30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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