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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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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390號

113年審裁字第390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54號聲請人 陳之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54號
聲請人
陳之璘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11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11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036號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11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036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及侵害聲請人即承租人依憲法第15條保障之受益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54號

聲請人

陳之璘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39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