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26號
113年審裁字第426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6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許智軒、伍奕潔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等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等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准予相對人何昕嶬免責之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均經以無理由駁回。嗣聲請人等對再抗告裁定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6項:「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認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主張確定終局裁定違憲而侵害其財產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71號
聲請人
許智軒、伍奕潔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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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4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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