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22號
113年審裁字第422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6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提審法未包含憲法第8條之內容,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聲請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提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4四、次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何條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6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63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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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42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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