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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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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449號

113年審裁字第449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14號聲請人 黃淑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14號
聲請人
黃淑燕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與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有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同法院109年執更丁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因適用上開規定,亦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核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黃昭元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14號

聲請人

黃淑燕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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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44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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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