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520號
113年審裁字第520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7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陳台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定被告姜羽凡無罪,與卷內事證不符,聲請人難以信服,系爭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393號及第582號解釋,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聲請人係本件原因案件之告訴人,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所稱之當事人,是聲請人非受確定終局判決之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04號
聲請人
陳台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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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52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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