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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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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521號

113年審裁字第521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62號聲請人 丁致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62號
聲請人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所適用之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然先後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及113年審裁字第331號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及113年審裁字第331號裁定雖認本案已逾時效,然本案是持續進行,均有案件在時效內提出;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裁定則誤認案情;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裁定又誤將裁定當作判決,是上開憲法法庭裁定均屬有誤,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及113年審裁字第331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62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2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