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516號
113年審裁字第516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7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12號
- 聲請人
- 吳一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台秋112非1616字第11299167661號函(下稱系爭函)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59號刑事判決,對於研發中農藥產品之管制見解,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1、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2、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5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刑事判決,以製造偽農藥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且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既從程式上駁回,想像競合犯農藥管理法販賣偽農藥罪部分之上訴,屬不得上訴三審法院之案件,併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3、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第三審判決,於112年2月17日已送達聲請人,惟本件聲請於113年5月14日始由憲法法庭收文,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12號
聲請人
吳一言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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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51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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