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3年審裁字第517號

113年審裁字第517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21號聲請人 溫錦淑、鄭劉金英、蔡麗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21號
聲請人
溫錦淑、鄭劉金英、蔡麗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未採納聲請人提出之證據,且認定事實之過程與判斷有誤,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且其所適用之民法第796條第1項、第796條之1第1項但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3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增列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主觀要件,又溯及既往適用,對聲請人於法律修正前已取得之權益及合理信賴造成不利影響,違反比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就越界建築增列主觀要件判斷違憲,並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21號

聲請人

溫錦淑、鄭劉金英、蔡麗玉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1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4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