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559號
113年審裁字第559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07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37號民事判決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嗣聲請人就前開高等法院民事判決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之訴後,歷經二次上訴及發回更審程序,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再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再審之聲請,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認曾參與作成原裁定之法官沈方維及鍾任賜,於系爭裁定之審理程序中應迴避而未迴避,牴觸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所揭,曾參與通常審判及其救濟程序之法官,於各該再審之非常救濟程序均應迴避之意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裁定於程序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384號
聲請人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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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55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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