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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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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594號

113年審裁字第594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34號聲請人 黃志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34號
聲請人
黃志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台義110非1415字第11099…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台義110非1415字第11099090801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台義110非1415字第11099090801號函(下稱系爭函)引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第684號刑事判決意旨,牴觸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為此具狀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函違憲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34號

聲請人

黃志豪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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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59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