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728號
113年審裁字第728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0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李志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傷害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傷害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審理過程中,有未告知當事人應行合議審判之理由、聲請法官迴避卻無從及時獲知結果,及未給予最後陳述機會等程序不法情事,有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之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現於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676號
聲請人
李志鴻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72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