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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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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788號

113年審裁字第788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37號聲請人 施議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37號
聲請人
施議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為遭侵害之專利權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於解釋適用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之見解,限制於與申請專利範圍文字「完全」相同之範圍內,而限縮專利權之保護範圍。是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智財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將聲請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予駁回後,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對依法得上訴之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案現仍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是系爭判決尚非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5大法官大法官 楊惠欽 陳忠五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37號

聲請人

施議杰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7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3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