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856號
113年審裁字第856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0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43號
- 聲請人
-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之隱私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13號裁定,以逾越聲請期間為由,予以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意旨猶以前次聲請並未逾期為由再行聲請,核屬不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呂太郎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43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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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8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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