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ㄧ、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國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不能作為執行被繼承人遺產之法律依據,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侵害人民財產權;2、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排除稅捐稽徵處於協議程序中坦承有賠償責任之事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理由之情形。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60號
聲請人
陳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