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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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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統裁字第19號

113年統裁字第19號

裁定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19號聲請人 黃錦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19號
聲請人
黃錦程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勞動)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勞動)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2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113年度民著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認聲請人請求以模擬犯罪之方式證明侵權事實,並非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使用之證據方法,於法無據。爰就民事事件是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以刑事事件模擬犯罪之方式證明侵權事實,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而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3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指摘系爭裁定一及二究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確定終局裁判間,就適用何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5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統字第19號

聲請人

黃錦程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8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統裁字第1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