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926號
113年審裁字第926號
- 公布日期
- 113 年 12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77號
- 聲請人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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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使聲請人不得以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支出委任律師費,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權力分立、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委任律師費用之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77號
聲請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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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3年審裁字第9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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