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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49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13號
聲請人
蕭銘均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再審事由,未包含辯護人失職之情形,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違憲系爭規定,故亦牴觸憲法,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二)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系爭規定既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則聲請人系爭規定違憲為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無從成立。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13號

聲請人

蕭銘均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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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0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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