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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2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4 年 02 月 02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變更及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採信聲請人之主張,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且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1010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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