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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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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24號

114年審裁字第124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9號聲請人 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9號
聲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2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2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案件之唯一上訴人,惟該院竟准予該案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經聲請人聲請釋憲,迭經不受理,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2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39條及第59條第1項等規定為不受理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9號

聲請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2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