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210號
114年審裁字第210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2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57號
- 聲請人
- 楊立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90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90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2號刑事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經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90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已逾越6個月不變期間為由而不受理,惟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並無限制期限之問題,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7號
聲請人
楊立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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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2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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