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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21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4 年 02 月 23 日

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90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2號刑事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經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90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已逾越6個月不變期間為由而不受理,惟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並無限制期限之問題,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7號

聲請人

楊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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