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區分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處以7年以上之法定刑顯有過苛,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0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爭執個案未考量犯行是否構成性剝削,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4號
聲請人
張洪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