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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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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212號

114年審裁字第212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4號聲請人 張洪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4號
聲請人
張洪鈞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區分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處以7年以上之法定刑顯有過苛,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0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爭執個案未考量犯行是否構成性剝削,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774號

聲請人

張洪鈞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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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21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3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