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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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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372號

114年審裁字第372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4號聲請人 丁致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4號
聲請人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迭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01號、第1429號、第1745號、第1815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613號、第856號裁定及114年審裁字第117號裁定,分別以未敘明違憲疑義、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及不得聲明不服等由,予以不受理。故認前開憲法法庭各裁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5條及第36條規定,均牴觸憲法所要求之實質正義而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之真意實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4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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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37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7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