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增加法未明文之限制,實質縮減法律賦予人民之租稅優惠,違反憲法第19條、司法院釋字第650號、第674號、第692號、第703號、第706號及第798號解釋所揭櫫之租稅法律主義;(二)確定終局判決就同屬公眾通行騎樓走廊地之「實設騎樓」,與「退縮騎樓而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所為之差別待遇,不具任何正當目的,亦欠缺手段目的之關聯性,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三)確定終局判決容許稅捐機關片面變更法律見解,進而補徵差額稅款,已破壞聲請人之信賴基礎,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所揭示之信賴保護原則;(四)系爭規定之「騎樓走廊地」是否包含「退縮騎樓」,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且稅捐機關屢次變更見解,亦無從由司法機關審查確認,於此範圍內,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所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牴觸一般法律解釋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見解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579號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