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9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4年審裁字第464號
114年審裁字第464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5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11號
- 聲請人
- 賴皆燁、羅兆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3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明定需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始能取得任用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之任用資格,已架空考試權之考選功能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並對不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聲請人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760號案釋憲聲請人及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練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第4點、第5點及第17點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第23條之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三)聲請人於完成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後始終未獲派任巡官或同序列職務,受有不利之差別待遇,惟確定終局判決逕認聲請人之考試任用程序業已完成,迫使聲請人承受前開不利益,悖離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關於系爭規定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架空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5(二)關於系爭計畫部分,系爭計畫係針對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6(三)關於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7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9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11號
聲請人
賴皆燁、羅兆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4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