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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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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669號

114年審裁字第669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43號聲請人 林承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43號
聲請人
林承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撤銷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撤銷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命聲請人不得接近被害人,然該保護令已影響聲請人工作與生活,聲請人遂向法院聲請撤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跟護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以聲請人並非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權利聲請撤銷保護令之人為由,遽予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同院113年度抗字第15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嗣聲請人即以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俱侵害其受憲法第7條、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與訴訟權為由,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卻遭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29號裁定以未具體敘明聲請裁判理由予以不受理,故本次聲請爰補充完善理由後,再次就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憲法審查。

2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執本件上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29號裁定以未具體敘明聲請裁判理由為由,予以不受理。本件聲請意旨雖主張已補充理由,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對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為審查,然事實上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43號

聲請人

林承志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66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