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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697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07號
聲請人

案由

聲請人為核發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長期遭受父母、兄長家庭暴力行為,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及聲請選任代理人,均遭駁回,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3年度台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反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8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3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2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2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7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11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3、4、6項等規定。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一、二業均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至114年5月22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07號

聲請人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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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1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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