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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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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902號

114年審裁字第902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55號聲請人 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55號
聲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抗字第13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核發通常保護令,命聲請人不得接近被害人,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亦遭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傳喚被害人到庭,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之違失,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亦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55號

聲請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90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