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114年審裁字第902號

公布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55號
聲請人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抗字第13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核發通常保護令,命聲請人不得接近被害人,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亦遭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傳喚被害人到庭,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之違失,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亦侵害聲請人訴訟權,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55號

聲請人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59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14年審裁字第902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