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58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4年審裁字第903號

114年審裁字第903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57號聲請人 陳美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57號
聲請人
陳美慧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聲請人所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量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另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規定,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與生存權。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3三、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刑事判決提起 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惟因聲請人所受之最終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114年7月15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57號

聲請人

陳美慧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9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8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