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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90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4 年 08 月 14 日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聲請人所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量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另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規定,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與生存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刑事判決提起 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惟因聲請人所受之最終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114年7月15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57號

聲請人

陳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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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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