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1304號
114年審裁字第1304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10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155號
- 聲請人
- 陳淑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行言詞辯論即以告訴權係公法上之權利,未經法院核定調解成立之調解書無從拘束告訴權人行使其告訴權為由,駁回聲請人之損害賠償之訴,形同縱容一方當事人濫用告訴權並違反禁反言原則,故系爭判決已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114年度投簡字第159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顯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155號
聲請人
陳淑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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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審裁字第130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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