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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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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303號

114年審裁字第1303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007號聲請人 林鑫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007號
聲請人
林鑫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稱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1年度板簡字第1345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聲請人受勒戒、戒治等行政處分後,復就同一犯罪事實進行審判、科刑,有悖罪刑相當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及一罪不二罰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007號

聲請人

林鑫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3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