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稱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1年度板簡字第1345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聲請人受勒戒、戒治等行政處分後,復就同一犯罪事實進行審判、科刑,有悖罪刑相當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及一罪不二罰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007號
聲請人
林鑫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