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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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936號
115年審裁字第936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5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377號
- 聲請人
- 黃茂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有關兵役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有關兵役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4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發布施行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使聲請人之碩士學位無法被登載於個人兵籍資料中,已限制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及第22條保障之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二)高級中等教育法並未就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進修學歷之取得及登錄定有明文限制,自該法亦無從推論國會有意授權教育部就相關事項訂定限制,系爭規定欠缺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而限制未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申請公餘進修者,不得將其取得之學位登載於個人兵籍資料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三)系爭規定就軍訓教官取得進修學位並登載於個人兵籍資料之限制,為同屬教育部之職員及同屬國防部之志願役軍人所無,系爭規定固基於避免進修人員因學業負荷影響工作,而為差別待遇,惟初介派之軍訓教官未必因學業負荷而影響其本職工作,是系爭規定所採取之差別待遇並無合理目的,此一分類標準亦與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四)縱認系爭規定之目的係確保初介派軍訓教官者能適應職場環境,惟其一概禁止未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申請公餘進修者將其學位登載於兵籍表,不僅無助於目的之達成,亦欠缺必要性並違反衡平性原則,違反比例原則。(五)系爭判決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且認為適用系爭規定之結果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顯誤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之意旨,亦屬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117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5(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6(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亦僅係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暨誤認服公職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之意義而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7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9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377號
聲請人
黃茂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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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93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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