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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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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937號

115年審裁字第937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483號聲請人 郭明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483號
聲請人
郭明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下稱高雄高分檢),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裁定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代為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惟該署以「非本署職權,請逕向憲法法庭聲請」為由否准,顯有忽略程序正義及基本權重要價值之違憲疑義。聲請人乃接續提起聲明異議及抗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89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卻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未糾正高雄高分檢侵害聲請人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權利之違法行為,已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80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483號

聲請人

郭明光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93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