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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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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906號

115年審裁字第906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345號聲請人 廖永富、廖家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345號
聲請人
廖永富、廖家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2(一)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醫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使專科護理師得於醫師未在場監督下對住院病患自行診斷、選藥、寫病歷,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法益、就醫權及平等使用醫療資源權,亦違反憲法第15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第8項規定;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關於「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部分,其文義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又,民事訴訟法第33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未如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明定鑑定人應記載其鑑定之經過及結果,致程序保障有所欠缺,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意旨不符。

3(二)承審法院拒絕准許聲請人聲請傳喚鑑定人及證人,並採用程序不備之鑑定報告,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及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等,且系爭判決逕行適用前開違憲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則系爭判決亦屬違憲。另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4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一至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爰依此審理。

5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7款所明定。

6四、經查:

7(一)聲請人廖永富及廖家惠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廖永富及廖家惠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減縮,嗣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駁回上訴;聲請人廖永富猶不服,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末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以上訴及擴張聲明均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

8(二)查聲請人廖永富已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2日提起本件聲請前之113年11月30日死亡,並無為本件聲請之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聲請人廖家惠就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是系爭判決對其而言,尚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廖家惠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9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是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11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345號

聲請人

廖永富、廖家惠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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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2條憲法第15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9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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