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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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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987號

115年審裁字第987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5 月 22 日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698號聲請人 甘政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5 月 22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698號
聲請人
甘政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然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等規定,未設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698號

聲請人

甘政亮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5年審裁字第98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