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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297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85號
聲請人
高美玉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士小字第1176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同院115年度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及過失責任比例之劃分,未盡調查證據之職責,其審理程序、判決理由之形成及所適用之法律見解,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77條、第286條之論理、經驗、證據法則、損害賠償法理、過失相抵原則、事實認定錯誤及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諸多原則之意旨,致聲請人財產遭受不當剝奪;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然對於因原審法官故意作出枉法裁判,致衍生額外之訴訟費用,應由枉法判決之法官,比照過失責任原則負擔,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依限補正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法院關於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泛為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違憲之指摘,尚難謂對於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是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985號

聲請人

高美玉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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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7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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