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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刑事領域的解釋

為普通刑法及特別刑法之罪名,前者規定於刑法第121條第1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後者則規定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基此,公務員或其他規範對象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即該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者,即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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