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消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以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貪污治罪條例特別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也就是,民眾除了不能提供好處(金錢、物品、飲宴或性招待等),要求公務員做「不合法」的事(違背職務行賄罪),也不能提供好處,要求公務員做「合法」的事,例如建設公司雖然按照法規或合約規定施工,但為了儘快收取尾款,而提供好處給承辦公務員,希望該公務員能夠趕快通過驗收。所謂「不違背職務」,係指公務員在職務權責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而「行賄」則是指基於要求公務員依法行使特定職權之目的,而主動向公務員表達願意提供不法利益的意思。這種提供好處的意思一經傳達給該公務員得知,不論該公務員是否同意配合,該犯罪(行賄罪)就已經構成,最重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