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務部於97年10月間委託辦理97年『臺灣地區公務員犯貪瀆罪定罪率之問卷調查』,結果多數受訪檢察官、法官及律師認為我國有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必要;另於97年12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被告王森雄就本院上開案件此部分所為第二審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即屬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被告王森雄就本院上開案件此部分所為第二審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即屬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共計3罪),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2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9128號為緩起訴處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卷第101頁)、原審108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2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原審卷一第151頁編號67)在卷可稽;嗣臺東地檢署以被告違反貪污條例第11條之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取辯護人之意見,其等陳稱:被告已坦承犯行,本案證據也都調查齊備,應無勾串證人之虞,無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另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涉犯之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係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為所犯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且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已為認罪答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刑補字第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經本院於106年6月14日以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判決就上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此部分因不得上訴,而於同日確定);就上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則判決上訴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黃文山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被告江宗賾、嚴達靖、陳春琳、廖立平所為,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021號、第8772號、第17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黃慶利涉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21、174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其餘被告袁國治等人,則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貪物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及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不得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88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應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348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13日以105年度偵字第5931、8217號案件為緩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所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21、174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其餘被告袁國治、王世璋等人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之供述暨卷內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嫌重大,而本案案情繁雜,相關金流及眾多證人證述需要一一勾稽,尤其被告並未坦認犯行,可預見將來交互詰問程序勢在必行,而其所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再被告吳家睿境管處分雖於114年6月8日期滿,然本案於114年6月24日業經宣示第一審判決,並判決被告吳家睿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賄罪(2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趙藤雄、魏春雄經檢察官起訴之法條,均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14條第1款之規定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