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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職

行政領域的解釋

「休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該法所定公務員懲戒處分之一種,依同法第14條規定:「(第1項)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第2項)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3項)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 「休職」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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