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依據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所作出的1種議決類型,就是對爭議事項的實際內容作出不予審議的決定。作成免議議決的情形有三:1、同一行政違失行為,已受公懲會的懲戒處分;2、受褫奪公權的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經沒有必要;3、自行政違失行為終束日起,到移送公懲會之日止,已經超過10年。 例如:公懲會審理公務員甲在5年前有喝花酒、行為不檢的案件,發現甲這個喝花酒行為在2年前就已經被公懲會作出降級處分的議決,所以針對後面的案件,公懲會應作出免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