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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宅權

行政領域的解釋

又稱家主權,是指營造物或機關的首長為維持營造物或機關的秩序,對於妨礙營造物或機關運作的非正常利用情形,所為禁止或排除妨害的權限,目的在於避免遭受不當外力干擾而影響公務進行。 例如:公立圖書館的館長,對於非正常利用營造物的閒雜人員禁止進入辦公處所、或請其離開,如有必要,也可請求警察機關介入協助。

  • 「家宅權」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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